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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谭 | 多家银行披露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 大连解除限购、放开限售

2023-09-08 06:06:30来源:观点机构

新疆下调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消息

新疆下调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消息,9月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指导下,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2023年第一次会议,达成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约定。

自2023年9月6日起,新疆新发放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原有自律约定执行,即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照原有自律约定执行,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商业用房购房贷款仍按照原有自律约定执行,即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大连房地产新政:实施购房补贴 解除限购并放开限售政策

9月7日,大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其中提到,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按照不动产权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且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居民家庭在该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受住房总套数限制,切实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通知还提到,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个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购买的房屋不再受上市交易年限影响,满足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售房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兴业银行发布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

9月7日,兴业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的公告。

自2023年9月25日起,该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还款正常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无需客户申请,该行将主动按相关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对于符合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中信银行披露个人存量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细则

9月7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具体来看,2019年10月8日(含)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22年5月14日(不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公告指出,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该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建设银行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

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公告表示,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中国银行将于9月25日起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9月7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改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方面,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农业银行发布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9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具体的调整规则如下:

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开展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公告称,2019年10月8

日至2022年5月14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该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据悉,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的,即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协商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9月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完善“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要积极主动融入党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该机制在预防和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作用,做深做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诉源治理工作。

《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所辖各级部门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机构、人员入驻的方式,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共同为当事人提供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

《通知》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两部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调解组织建设等,对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深圳: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到境外上市 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

9月7日,深圳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中提出,推动企业多层次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支持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不同类型的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相应板块上市。吸引外地优质企业到深交所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更多投资深圳。

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作用,提供从IP(知识产权)到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链条综合服务,促进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高效联通。加强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合作,推进上市公司出海融资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吸引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来深交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对上市或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提供“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等综合融资支持,联动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股票增发、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融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投资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对并购重组并落户我市的优质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长春: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 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9月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十一条促进房地产消费措施。

具体来看:一、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购房消费券。

二、给予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房奖励。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奖励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长购房安家。对近5年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首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23〕27号)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可同时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长人组字﹝2023﹞2号)文件规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可兼得,但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

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按2.6%执行,5年以上按3.1%执行。

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 10月7日实施

9月7日,为支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制度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及《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山东淄博:可“以旧换新”购房 加速存量住房销售成交

9月6日,由山东淄博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和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联合发起的“以旧换新”省心购房企业签约仪式举行,全市首批1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表签署合作协议。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以旧换新”即旧房换新房,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联手,加速存量住房销售成交,优先提供优质房源,满足购房者置换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以旧换新”基本流程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意向客户沟通置换需求,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意向客户选择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的新房楼盘选定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意向客户签订三方协议,并向新房项目交纳新房意向订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存量住房进行查证、验房、实勘等;意向客户完成新房购买手续。

江西赣州: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96万元

9月7日消息,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加大对三孩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结合赣州实际情况,现于赣州市的三孩家庭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

即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赣州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96万元,依法生育三孩的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由70万元提高到84万元。

湖北随州实行“认房不认贷” 住房公积金取消异地使用的户籍限制

据湖北省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9月6日,随州市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认房认贷”等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申请受理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取,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了解,随州市将调整优化“认房认贷”标准,即“认房不认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认定不再考虑其已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此外,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核定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

广东:探索实施“房券”“绿券”制度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9月7日消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

其中,《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实施“房券”“绿券”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提出多项措施。具体如下:

探索实施“房券”“绿券”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实施“房券”制度,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将被征收房屋等物业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形成具体凭证核发给被征收人,用以冲抵重新购置物业的费用,并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奖励,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支持各地探索实施“绿券”制度,对现状建设用地因不适宜复垦为连片农用地,但通过复绿后符合城市绿地发展或具有一定生态价值,验收后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奖励凭证。“房券”“绿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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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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